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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天津市益康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天津市益康粮食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马志强。被告天津市益康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东安道水务公司底商。法定代表人周金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强与被告天津市益康粮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