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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和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和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付和欣,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吉林省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和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邦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