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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78、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永海申请执行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江方友、吴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78、295号孙永海与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江方友、吴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8月11日分两案立案执行,因两案被执行人均为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江方友、吴作新,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商执字第78号并至(2015)商执字第295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