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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玉坡与徐顺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坡,徐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坡。被执行人徐顺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坡与被执行人徐顺义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282.1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282.16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