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士木与被执行人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士木,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杜士木,男。被执行人文忠,男。杜士木申请执行文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000元,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杜士木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9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飞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