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飞飞,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红生。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寒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