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小兰与冯剑锋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冯剑辉,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小兰与被执行人冯剑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赔偿168182.71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