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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蛟河粮油与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法定代表人:葛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法定代表人:明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孙忠君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