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宏伟与富燕达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郑宏伟,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伟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宏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斯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酒守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