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与姚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姚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646号原告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502号D楼936室。法定代表人张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爱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增林,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建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益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