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管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与黎安杰、刘艳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安杰,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刘艳枝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管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教师新村裕隆国际西栋东单元406、407室。原审被告刘艳枝。上诉人黎安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管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华容县,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华容县,但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房产局查询的上诉人夫妻名下唯一的房产为岳阳市岳阳楼区雅典新城小区5栋1302号房,经常居住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