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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天明与马天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明,马天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马天明,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马天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明诉被告马天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天明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