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天明与马天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明,马天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马天明,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马天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明诉被告马天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天明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