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苗培亭与郭红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苗培亭。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红江。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红,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苗培亭与被告郭红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培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红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培亭撤回对被告郭红江、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苗培亭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