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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邹新忠、唐小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邹新忠,唐小富,唐望月,唐华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号。负责人吴翔,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客户经理。被告邹新忠,被告唐小富,被告唐望月,被告唐华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邹新忠、唐小富、唐望月、唐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