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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士林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志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士林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志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士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子牙河桥头区政府B座楼。法定代表人薛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志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三村。法定代表人钟登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士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志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4)辰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辰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