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丰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丰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丰俊(别名棍子),无业。2011年9月21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54083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丰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丰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曼李、董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丰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份,被告人孙丰俊以表弟丰某的名义租下了黄冈市黄州区文峰宝邸小区6栋1单元1002室,然后开始在该小区内贩卖毒品。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孙丰俊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之贩卖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25日晚,孙丰俊以50元/颗的价格向陈某贩卖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9月26日下午孙丰俊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并从其租住的6栋1单元1002室查获179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8.12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19%)和4袋甲基苯丙胺(净重69.1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25%)。孙丰俊当天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孙丰俊自2014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5月份我就搬到了黄州区西湖一路文峰宝坻小区6栋1002室孙丰俊的租住屋同居。同居之后,我经常看到孙丰俊身上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开始以为他自己吸,后来经常深更半夜有人打电话给他,他接完电话就出去,过几分钟带着钱回来,我就怀疑他贩毒。他也承认了,我叫他不要做这些犯法的事,他说做到今年年底就不做了。平均每天都有6、7个人找他买毒品,我也管不了他。孙丰俊将毒品都放在进门右边的卧室里,有人打电话找他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话,他就进到门右边那间卧室去拿。公安机关民警在我和孙丰俊租住屋搜出来的毒品,有一部分是之前他从上线那买的10万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014年9月25日晚上他又跟我说买了一批甲基苯丙胺片剂要回来。同居之后,经常看到有些不认识的人到租住屋来买毒品,我认识的杜旺、陈某到租住屋来买过毒品,2014年9月25日晚上,陈某来买了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几天我还帮孙丰俊送过一次毒品给一个牌照尾数是777的女的,孙当时给了一个小塑料袋,袋子里面装有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点甲基苯丙胺,说是200元钱的,还说这个女的会转帐他,不用收钱。租住房协议签的是孙丰俊表弟丰某的名字,实际上是孙丰俊租的,他跟我说过房屋的租金是他给的。我和孙丰俊自2014年5月份同居后,一直租住在文峰宝邸6栋一单元1002室里,小区邻居和物业的人都可以证明,而且孙丰俊和我的生活用品,衣物现在都在这个租住屋里。孙丰俊的四部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S、一部黑色华为P6、一部红色车模型手机、一部白色车模型手机。孙丰俊手机号码是188××××6709、135××××5333、138××××9593。2014年6月份的时候,孙丰俊让我用身份证在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给他用,后来才晓得孙丰俊贩毒专门用这张卡来进行交易。2、证人丰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孙丰俊的表弟,2014年初,孙丰俊说他想在黄州找点事做,让我帮他租个房子。他当时说因为吸毒被处理过,他用自己的身份证租房子可能会引起麻烦,所以让我帮忙。2014年3月份,我委托“百居易”租房,一个姓董的业务员让我到西湖一路文峰宝邸6栋一单元1002室去看房,我便打了电话孙丰俊一起过去。之后我们就跟姓董的业务员见面了,看好房后和房东及中介签了租房合同,因为之前孙丰俊说过用他的身份证可能会引起麻烦,所以合同由我签的。过了几天孙丰俊拿着租房合同到“百居易”去拿的钥匙,之后,孙丰俊就搬进去住了。我有时到黄州来就在里面睡一下,刚开始的时候,在房间里经常会碰到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跟孙丰俊一起在里面,其再过去就偶尔碰到一个三十岁左右的长头发女孩。到了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到黄州来得比较多,就搬到孙丰俊租的房子里住了,过了几天,孙丰俊谈的女朋友彭某也搬进来住了,又过了几天,我老婆和小孩也搬来一起住了。我一家人在孙丰俊的租住屋里住了两个多月,在2014年8月中旬就搬出来了,之后,房子就只有孙丰俊和彭某两个人住。我搬进孙丰俊的房子后,经常看到他一个人关着房门呆在房间里,里面有吸毒用的吸壶,还会闻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香味。之后,有几次到他房间里找东西,我在他房间梳妆台的抽屉里面发现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都是用透明塑料袋装着,每次都有一、二十颗。直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进到孙丰俊房间,打开梳妆台的抽屉,看到里面有一个铁盒,铁盒里有四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估计总共有六、七十颗。孙丰俊有三个手机,一部黑色苹果、一部电信手机、一部白色的车模手机,他的手机号也经常换。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初的一天,我在“百居易”公司上班时,有两个男的到公司来,其中一个自称叫“丰某”,说要在西湖一路租一套两居室的房子,要我帮忙找一下。后来我带这两个男的一起去西湖一路文峰宝邸6栋一单元1002室看房。房子看好跟房东谈好价后,丰某签的合同,但房租和押金是另一个男的交的。过了几天,房东打电话说东西收拾好了,我打电话丰某告诉他可以住进去了,之后再没有联系。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孙丰俊是一般朋友关系,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朋友在黄冈宾馆玩的时候,朋友找孙丰俊买毒品,我就把孙丰俊的电话记下来了。2014年3月份,我和朋友在宾利宾馆开房间玩时,在孙丰俊手里买过一次毒品。2014年9月25日晚上7、8点钟,我想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玩一下,于是就给孙丰俊打了个电话,孙丰俊说他在家,我就马上骑摩托车到了文峰宝邸6栋的楼下,上电梯到了1002孙丰俊家里。进门后看见孙丰俊和他女朋友彭某都在家里,我就跟孙丰俊说买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玩一下,孙丰俊就进了卧室,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透明的小塑料袋,里面装着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我就拿出500元钱递给了孙丰俊。我在客厅里找了一个饮料瓶,自己动手做了个吸壶吸完了。到了晚上10点钟,我就回家了。我最少在孙丰俊手里买了80多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每颗50元,有时候也按40元一颗价格给我,甲基苯丙胺是100元一小袋。我知道孙丰俊的房子是他租的,并且租了一年。孙丰俊的电话号码是188××××6907、158××××7181。5、证人张某之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我和朋友一起玩的时候认识了彭某,之后认识了她男朋友“棍子”,并且知道“棍子”是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我平均每一、两个星期从“棍子”手上买过一次毒品,总共可能买了五、六次。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棍子”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但身上没带钱,就叫他先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我,过两天再付钱给他。他同意了,并叫我去文峰宝邸去拿。我把车开到文峰宝邸小区侧门旁停着,然后给“棍子”打了个电话,这次“棍子”没有下楼,是他的女朋友彭某过来把甲基苯丙胺片剂送给我的,我接过甲基苯丙胺片剂看了一下,共是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我就直接开车走了。过了几天,我准备把这次的钱付给他,但他电话一直不通。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开着出租车在文峰宝邸小区门口载上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那个男的上车后就跟我聊天,并让我称呼他为“棍子”。之后,“棍子”每隔一、两天就会用一次我的车。在接送他的过程中,有几次他在车上跟别人打电话,我听到别人在电话里找他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我问他甲基苯丙胺片剂怎样卖,他说50元/颗。之后,过了半个月,我就开始找“棍子”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了。我先后从“棍子”手里购买了8、9次甲基苯丙胺片剂,总共买了30多颗。“棍子”用了三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号码中间的4位数是“0725”,另一个是188××××6907,还有一个号不记得了。我只知道他住在文峰宝邸小区6栋里面。7、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黄冈市金迪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就是文峰宝邸小区的物业公司保安。2014年年初,我在值班时经常看到有陌生人到小区里面来找租住在6栋1单元1002室的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平时很少出门,但是每天却十几拔人来找他,来找他的人中有的是步行,有的骑摩托车,还有的是开小车,来找他的时间也不固定,大部分都是在凌晨一点到三点之间。每次那些人进来后不久住在6栋1002的男子就会坐电梯下来,然后与那些人接头,短暂碰面之后就会分开。大家都认为他在贩毒,但不是很肯定。直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在监控室里看到一名比较胖的男子进小区后坐电梯下楼,在电梯里,那名男子从口袋里掏出两个小塑料袋,袋子里面装着一些药丸状的物品。我同事还看过这个男子跟别人交易过,对方是开着一辆车过来的,那个男子把毒品给对方后,对方给了四、五万元钱他。我公司有的保安把这个男子与别人碰头交易毒品的情况记录在我公司监控室的记事本上了,总共记录了二、三十次。这个男子是今年年初开始在文峰宝邸6栋1单元1002室租住的,而且先后有三个女的跟他一起住过。现在跟他一起住的这个女的是从2014年5月份左右才开始住这里的。8、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文峰宝邸小区的金迪物业公司的保安,2014年3月份,有一名年轻男子租住到了文峰宝邸小区6栋1单元1002室,这名男子白天很少出门,到了深夜凌晨就经常会有一些陌生的人和车辆到我们小区来找这名年轻男子,而且次数比较频繁,基本上每天晚上这名男子都要下楼5、6次去与一些外来人员碰面,有几次看到这名男子给了一小包东西交给来找他的人。之后只要是有外来人员到小区找这名男子,我们保安就会将他们在小区里面会面的情况记录到监控室记录本里。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丰俊的身份情况。2、扣押清单及搜查现场照片,证实在孙丰俊处扣押人民币2715元,手机两部(白色车模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S一部、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94);文峰宝邸小区6栋1单元1002室处扣押179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8.12克)和4袋甲基苯丙胺(净重69.152克)。吸管、锡纸若干,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94),人民币3771元,孙丰俊身份证一张,电子秤一个,手机两部(红色车模手机一部、黑色华为P6手机一部),吸壶3个。3、文峰宝坻小区物业公司监控室记录本两本:证明保安记录孙丰俊行为可疑的情况。4、文峰宝坻小区6栋1002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5、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和通话清单。三、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文峰宝邸小区6栋1单元1002室查获179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8.127克)和4袋甲基苯丙胺(净重69.152克)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四、辨认笔录1、辩认人黄某乙、姚某、董某:证明孙丰俊就是租住在文峰宝坻小区6栋1002室的男子。2、辩认人黄某甲、张某之:证明孙丰俊就是向他们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的“棍子”。五、搜查文峰宝坻小区6栋1002室录像一份。六、被告人孙丰俊的供述,供称西湖一路文峰宝邸6栋一单元1002室并不是我租住的房子,我当天到文峰宝邸准备催朋友“克子”还钱,因为到小区后联系不上“克子”,所以准备离开,刚走出文峰宝邸小区后,就被民警传唤来接受调查了。最近因为女友彭某怀孕了心情不好,所以到她租住在文峰宝邸小区的房子去安慰她。房间里搜查出的毒品是彭某前男友“阿锐”的。谁租的房子我不清楚,我的身份证因为准备去买车,到银行贷款,但是贷款没有办下来,媛媛就叫我把身份证留给她,于是她带回文峰宝邸小区的租住房内了。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中,白色oktel直板手机、黑色苹果4S手机是我的。原判认为,被告人孙丰俊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237.9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丰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二、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8.127克,甲基笨丙胺69.152克,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原审被告人孙丰俊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的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丰俊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共计237.999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孙丰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孙丰俊租住在文峰宝坻小区6栋1002室并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丰某、彭某、黄某乙、姚某、陈某、黄某甲、张某之等人证言证实,并有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印证。上诉人孙丰俊不如实供述自己租房、购买毒品、贩卖毒品的客观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孙丰俊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