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峡江县新城种子农药店与杨兴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新城种子农药店,杨兴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峡江县新城种子农药店。经营者:严斌。被告:杨兴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新城种子农药店与被告杨兴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新城种子农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