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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彭孝立诉被告李如楠、彭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982号原告彭孝立。委托代理人徐广芝。系彭孝立妻子。委托代理人丁长玉,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楠。被告彭啸云。原告彭孝立诉被告李如楠、彭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孝立的委托代理人徐广芝、丁长玉和被告彭啸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如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如楠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万元,于2010年9月19日被告李如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1.5分,从借款之日至今,被告只在2014年6月29日还利息2万元,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诉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5万元,合计55万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如楠未答辩。被告彭啸云答辩称,1,李如楠欠钱是事实,但现在没能力一下还完;2,已经还利息共7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2010年农历8月12日(及阳历9月19日)李如楠所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如楠借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月利息一分五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如楠向原告彭孝立借款30万元,于2010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1.5分,截至2015年9月18日共欠利息27万元,被告与2014年6月29日还利息2万元,下欠利息25万元。另查明借条中的彭伟就是本案原告彭孝立。本院认为,被告李如楠借原告彭孝立30万元,并约定由利息,有借条在卷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及利息应当偿还。原告彭孝立诉求被告李如楠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彭啸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彭啸云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故对原告此诉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还利息7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如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彭孝立借款30万元及利息25万元(从2010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二驳回原告彭孝立对被告彭啸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李如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