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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小平与李建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李建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576-2号原告黄小平。委托代理人张春芳,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峰。委托代理人杨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启洁,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平与被告李建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建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明,合同中未写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实际签订地为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内,该地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住所地亦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争《保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须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建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国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