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943号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五星家园C块788号。法定代表人虞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长德,该公司员工。被告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