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满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满友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园区潭油西路。法定代表人凌克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起新,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友才。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满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8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