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375号原告倪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邱晓玲,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冷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钰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