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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侯彦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哈密市。被执行人侯彦成,男,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哈密西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侯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哈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告侯彦成应支付原告刘建新2**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157元、律师费63900元,因被告侯彦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建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彦成银行无存款,其名下也没有房屋、车辆等,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哈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洪       燕审 判 员 卡德别克·胡衣鲁汗代理审判员 丁   允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海   娟裁判文书上网(不上网)公布审批表案号(2014)哈中执字第149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生效时间2015年5月14日主审人填写意见可以上网公布技术处理项目住址主审人:丁允利2015年5月15日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管院领导意见年月日上传时间及备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