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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毅、何向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毅,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李家堡***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84********。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阳,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向东,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民委员会**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9********。200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0月26日减刑释放,2012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毅、何向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毅、何向东及李毅辩护人赵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特情人员高某向子长县公安局民警举报有一西安籍人员长期向子长县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提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民警乔装成毒品买主来到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被告人何向东上了乔装民警的汽车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何向东的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八小包,后民警根据何向东的供述在附近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上将等待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毅抓获,根据李毅的指认在其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白色整理箱内查获装在红色“猴王”香烟盒内的毒品三十小包,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毅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白色整理箱内查获的三十小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5.12克,从何向东身上缴获的八小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4.69克,以上毒品共计29.81克。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毅、何向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购买毒品而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毅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他车上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他给何向东的八小包毒品也不是贩卖的,是他给何向东吸食的,他也没有收取何向东的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李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二、本案系特情引诱,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收缴,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希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苹果5S手机、三星2013手机、SVNCUP手机各一部及一个笔记本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被告人。被告人何向东辩解称李毅给他的八小包毒品他准备贩卖给高某某,但从李毅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上缴获的三十小包毒品他不知道,不应该认定是他贩卖。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特情人员高某某向子长县公安局民警举报有一西安籍人员长期向子长县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提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民警乔装成毒品买主来到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被告人何向东带上李毅事先给其的八小包毒品上了乔装民警的汽车验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何向东的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八小包,后民警根据何向东的供述在附近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上将等待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毅抓获,根据李毅的指认在其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白色整理箱内查获装在红色“猴王”香烟盒内的毒品三十小包,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毅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白色整理箱内查获的三十小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5.12克,从何向东身上缴获的八小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4.69克,以上毒品共计29.81克,已于2015年3月27日上缴延安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另查明,被告人何向东200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0月26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3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子长县公安局民警在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李毅、何向东,在何向东的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八小包,在李毅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白色整理箱内查获装在红色“猴王”香烟盒内的毒品三十小包,二人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李毅在卷供述证实,2015年3月17日的五、六天前,何向东在西安找到他说要30克冰毒,于是他就通过朋友陈斌联系到一个叫“强子”的贩卖毒品的人,后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从“强子”处购买的30克毒品,“强子”另外送的8克,他把其中一个装有30个毒品的猴王香烟盒放在他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个塑料行李箱中,将另外装有8个毒品的蓝色口香糖盒子放在汽车挂档处,他与何向东商量他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其,何向东再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2015年3月17日13时许,他驾驶自己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载乘何向东从西安出发准备去和买家交易,出发时何向东曾经问他把毒品带上了没有(意思是买家要的30克毒品),他说带上了,在路上何向东曾经和买家联系了几次,最终将交易地点约定在延安市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当日17时许他们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后,何向东带着装在一个蓝色口香糖盒子中的八小包毒品下车去和买家见面,并让买家验货,他在车里等着,过了五六分钟,过来几个子长县公安局的民警将他抓获,后经他的指认在他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个塑料行李箱中的一个猴王香烟盒里查获三十个毒品。“强子”的具体情况他不知道,“强子”电话的是1872958****,陈斌是西安口音,开车拉沙石,陈斌电话是1520922****,具体情况他也不知道,何向东是通过其哥哥何向明认识的,没有什么特殊关系,他不知道何向东准备把毒品贩卖给谁,都是何向东联系的,他和何向东一起吸食过毒品,他有三部手机,只有三星手机与何向东联系,也只有三星手机联系的购买过毒品,另外两部手机联系别的朋友。(3)被告人何向东在卷供述证实,2015年3月15日10时许,他在西安接到高某某的电话,其让他帮忙购买30克冰毒,并告诉他是榆林市大柳塔一个带“小姐’男子需要,然后他给李毅打电话问其能否买的冰毒,过了十几分钟李毅给他回电话说可以买到,并且要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他,让他再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之后他打电话告诉高某某毒品的价格,高某某也要从中抽取100元的好处,让他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出售,2015年3月17日10时许,高某某打电话问他今天能否回来,他告诉其今天回来,然后他联系李毅问其把冰毒准备好了没有,因为他提前告诉过李毅说需要30包冰毒,所以当时也没有问李毅准备好了多少包冰毒,李毅告诉他准备好了,然后由李毅驾驶其的白色广州本田汽车载乘他从西安出发沿着包茂高速向延安方向走,在路上他与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将交易地点约定在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快到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时李毅给了他一个里面装有七八包毒品的蓝色口香糖盒子,让他带着让买家先验货,到了和高某某约定的地点后他带着李毅事先给他的毒品来到高某某的车上,他拿出毒品让高某某验货时被民警抓获,后在他的指认下民警又将李毅抓获,并从李毅车上缴获携带的准备卖给高某某的全部毒品30包,李毅是2014年农历12月他通过一个朋友在西安认识的,后来他还帮李毅给别人送过两次毒品,每次都是李毅联系好,他出去送,期间李毅给他免费提供了两三次毒品让他吸食,李毅的毒品他不知道是哪里购买的,高某某是他嫂子侄儿的,高某某也吸食毒品,所以他们经常联系,李毅的手机号是1809271****,高某某的电话号是1829111****,他的电话号是1872981****。(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他原来吸食毒品,何向东给他说如果谁需要毒品可以联系其,2015年3月初,他向子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提供了何向东贩卖毒品的线索,后他按照民警的安排多次与何向东联系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30克,何向东于3月12日答应和一块的来延安给他送毒品,他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民警后派出所于3月17日制定方案,让他配合由民警乔装成的毒品买主与何向东、李毅在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进行毒品交易,在安塞县高速公路出口处何向东上了他与民警驾驶的汽车,民警拿出购买毒品的钱让何向东看了一下后,何向东从衣服的口袋中拿出毒品准备让验货时就被民警抓获,并从何向东身上缴获毒品8小包,然后民警又根据何向东的供述将驾驶白色广州本田汽车停在高速公路路口等待毒品交易的李毅抓获,并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查获疑似冰毒30小包。他只认识何向东,不认识李毅,他和何向东、李毅没有任何矛盾和纠纷,他的电话是182xx****xx,何向东的电话是187xx****xx。(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贩卖毒品的现场位于安塞县城高速公路出口处,李毅将装有30包毒品的猴王香烟盒藏匿于其驾驶的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后备箱一个塑料行李箱中,何向东将装有8包毒品的蓝色口香糖盒子藏匿于其身上。(6)子长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从李毅处扣押苹果5S、三星2013、SVNCUP手机各一部、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轿车一辆、整理箱一个及冰毒30包,从何向东处扣押小米手机一部及冰毒8包。(7)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10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何向东、李毅身上缴获的38小包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4.69克和25.12克。(8)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实,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81克已移交至延安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9)通话记录证实,李毅与何向东、何向东与高某某互有联系。(10)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刑化字第0044号、0043号现场检查报告书证实,李毅、何向东尿液检测呈阳性。(11)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7)子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书、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治决字(2012)第24号、子公(治)行罚决字(2015)第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强戒决字(2012)第Z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子公(治)社戒决字(2015)32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向东200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10月26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李毅生于1984年10月26日,何向东生于1979年5月20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何向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查获毒品重量为29.81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毅、何向东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李毅辩护人的第一项、第三项中返还涉案财物三星2013手机和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车的辩护意见因有二被告人的在卷供述与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能相互予以印证,故不予采纳,第三项中返还涉案财物苹果5S手机、SVNCUP手机各一部及一个笔记本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返还,被告人李毅、何向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被告人李毅、何向东以贩养吸,在犯罪中系特情引诱,且该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对李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2013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陕A971**白色广州本田轿车一辆、整理箱一个及毒品甲基苯丙胺29.81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小琳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