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034号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荣昌区昌州街道小康路127号。负责人:潘正智,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320-X。法定代表人:黄永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继政,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荣昌区拓新棠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钟永建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人民陪审员 周时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