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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清池与余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73号原告郑清池,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余荣煌,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清池与被告余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清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清池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熹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