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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案异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尚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商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案异字第28-1号案外人商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商某甲。被执行人张某(商某甲之妻),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58********,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商某甲、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商某乙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商某甲、张某的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商某乙称,2015年7月从他人处得知法院将案外人1990年从商某甲、张某购买的位于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的房产予以查封。有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2015年8月25日案外人商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了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民委员会2015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提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了(2015)金执字第6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商某甲、张某位于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的房产。同日,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民委员会给本院出具了《证明》,内容是“商某乙和张某是我村村民,在我村有一亩多责任田,有一处住宅,三间堂屋,计238平方米。特此证明”。案外人向本院举交的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民委员会2015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孙庄村村民商某甲家里原有一套房子三间,因在金乡做生意,借商某乙现金4万元,因没钱还账,后来用自己的三间房子,给了他三哥商某乙,时间在1990年,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孙卓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商某甲、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商某甲、张某的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商某乙提供的金乡县化雨镇孙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该村委会之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明》内容相矛盾。案外人商某乙提出执行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商某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白林杰审判员  杨明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雪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