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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路子皓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子皓,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路子皓,男,生于1990年10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周亮,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子皓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子皓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子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子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子皓负担。审判员  马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