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路子皓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子皓,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路子皓,男,生于1990年10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周亮,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子皓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子皓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子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子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子皓负担。审判员 马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