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玉英与陈幼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英,陈幼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256号原告:何玉英。被告:陈幼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英与被告陈幼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玉英以证据未到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幼英的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英负担;重新鉴定费用2400元(由被告陈幼英预交),由原告何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