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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