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雒洪寿、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孙伟,男,生于1972年3月,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洪寿,男,生于1963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天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书和,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雒洪寿、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陈鹏云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