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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镜瑞与陶钊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镜瑞,陶钊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69号原告:陶镜瑞,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陶钊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镜瑞诉被告陶钊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镜瑞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镜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镜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陶镜瑞负担。审判员  李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