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同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13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马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同意。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同意、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同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李同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