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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圣江(袁慎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广泰丽园3#、6#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江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广泰丽园3#、6#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收入44967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