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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邵家丰、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家丰,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340号-2申请执行人邵家丰等六人。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弼塘西二街8号内装配车间大楼(第九层902室)。法定代表人何少潮。关于邵家丰、叶兆源、王楚燕、温世平、陈志群、黄焕生诉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5】4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裁决,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邵家丰、叶兆源、王楚燕、温世平、陈志群、黄焕生支付工资差额共52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没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佛山市诚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友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