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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立芹与丁继峰、刘雷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芹,丁继峰,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76-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芹,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航运公司东家属院189号。身份证号:342126196610160922。被执行人:丁继峰,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芍花村委会大丁村78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支庄。身份证号:341602198712286897。被执行人:刘雷,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外环新村,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史庄村委会刘庄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811983081600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9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雷现有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华佗广场还原小区100平方待还原房屋一套(安置协议号:1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雷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华佗广场还原小区待还原房屋一套(安置协议号:17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广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