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银朝与刘朝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朝,刘朝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632-1号原告刘银朝,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朝怀,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朝与被告刘朝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朝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6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与彭风洁共有的位于新野县施庵镇荆陂村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银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银朝、彭风洁共有的位于新野县施庵镇荆陂村的房产(新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欣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