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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行审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永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安江。委托代理人蔡明慧、包文琦。被执行人张永丽。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4)第03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永丽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重新履行送达程序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凌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苗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