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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61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61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饶佩玲。被执行人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邱瑞霖。原告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986.35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广州市好当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饶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105.81元,执行费为4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6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土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