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11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樊士强、梁四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樊士强,梁四换,刘贺军,王彦红,梁作标,于凤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117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代表人张文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樊士强。被执行人梁四换。被执行人刘贺军。被执行人王彦红。被执行人梁作标。被执行人于凤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霸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士强、梁四换、刘贺军、王彦红、梁作标、于凤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贺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存款96422.5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