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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国利与李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利,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利,身份证×××,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设计部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头道街139号7单元139号。被执行人李龙,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12-1号2单元4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赵国利与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