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国利与李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利,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利,身份证×××,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设计部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头道街139号7单元139号。被执行人李龙,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星街12-1号2单元4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143号赵国利与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