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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许某某、高某某、许某、贺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许某某,高某某,许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7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石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某某、高某某、许某、贺某(2015)横民初字第002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许某某、高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17.1‰计算);被执行人许某某、高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许某、贺某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许某在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工资账户。待提取后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