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胜杰与许胜忠、许朋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杰,许胜忠,许朋光,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许子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许胜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山,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胜忠,农民。被告许朋光,农民。被告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蒲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朋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子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胜杰与被告许胜忠、被告许朋光、被告河北许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许子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胜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胜杰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胜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