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则法、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则法,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1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鑫。被执行人周则法,农民。被执行人刘丽华,农民。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则法、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则法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06.93元,被执行人刘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则法、刘丽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则法、刘丽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1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