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宁中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诉人柯亚娟敲诈勒索罪刑事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咸宁中刑申字第15号柯亚娟:你因敲诈勒索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咸宁中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以二审认定的事实有误,证据不确实、充分等为由,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宣告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以来,你多次到北京上访反映你父母上访未解决的问题。2011年7月25日,咸宁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你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进行了处理、复查、复核,认定符合“三级终结”要求。2012年12月,你和柯炉娟到北京非访。通山县燕厦乡政府工作人员阮某甲、燕厦乡派出所民警阮某乙受政府指派前往北京做你二人的劝返工作。你要求政府支付你们上访费用1700余元,阮某甲迫于压力,给你和柯炉娟1700元。2012年12月,柯炉娟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同月13日,通山县燕厦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焦某某、燕厦乡派出所所长陈某甲赴京劝返你和柯炉娟。你和柯炉娟提出要5000元。经请示乡政府同意,同月18日,陈某甲在北京马家楼接待中心支付给你5000元。2013年11月11日,你又到北京上访。同月24日,通山县燕厦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吴某某到北京劝返你,你向其提出要5000元和一部手机才肯回通山县,否则继续留在北京上访。后由你父亲柯善海代你在乡政府领取5000元。过了十余日,你又到北京非访。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吴某某、焦某某、陈某甲、成某甲、赵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陈某乙、周某某、成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和你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关于你申诉提出,原二审认定的事实有误,证据不确实、充分,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宣告你无罪的问题。经审查,二审根据一、二审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和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