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嵘与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嵘,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06-1号原告:韩嵘,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之巧,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辉,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魏海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嵘诉被告宋辉,滁州市海源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