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丰赐与沈桂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赐,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丰赐,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台湾省高雄市前领区。被执行人沈桂女,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赐与被执行人沈桂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