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郭佳敏。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育费,并返还原告陪嫁物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600元,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自2015年10月至12月抚育费,以后抚育费自2016年开始每年给付一次,均于每年1月付清当年度抚育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可探视孩子一次。三、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海尔电视机一台、沙发两套、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空调一台、茶几一个、被子四床、毛毯一个、双人床一个;同时原告返还被告单人床两张。四、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