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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丽文与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石灵村9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文,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石灵村9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彭丽文。法定代理人:张玲。委托代理人:黄正,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石灵村9组。负责人:范友珍。原告彭丽文与被告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石灵村9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彭丽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丽文负担。审判员 苏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琴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