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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6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望永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晓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望永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于2013年7月至8月间,在本区×路×号院×景D区×号楼×号内,先后持有枪状物2支,后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被告人焦×被抓获归案,上述枪支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张×的证言,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枪支弹药鉴定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焦×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彤 微信公众号“”